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咨询机构
3预防预警
3.1预防管理
3.2预测预警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先期处置
4.3预案启动
4.4现场处置
4.5安全防护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医疗保障
6.5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培训
7.3奖惩制度
8附则
8.1编制部门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配合好国家、省相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置工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政办发〔2005〕5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政发〔2005〕36号)等规定。
1.3事故分级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
1.3.1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重大(Ⅱ级) 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较大(Ⅲ级) 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一般(Ⅳ级) 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并可能发展成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需要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已经发生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并死伤10人(含)以上,有可能发展成重特大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跨行业或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本级各行业专项应急预案无法协调或需要集全市范围应急力量救助的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五)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建立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应急救援保障部门和有关县(市、区)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邀请驻丽部队领导参加。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2.1.1市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海事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电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丽水军分区、武警丽水市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决定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2)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Ⅱ级及以上等级事故响应、并且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时,移交前期总指挥权,整体转制为现场救援指挥。
(3)为上级提供重特大事故救援意见并及时落实相关决策事项;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全市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相应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3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义务,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市安监局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外,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急救抢险、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和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水上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与渔业船舶水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控制和处置工作;负责环境污染、辐射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丽水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和电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丽水火车站会同缙云火车站、青田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和铁路行车、铁路路外伤亡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丽水电信公司会同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防疫工作。
(14)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7)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18)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19)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1.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主要职责: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实施交通管制,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增援;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本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应急救援保障部门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全市相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承担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咨询机构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安监局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事故重要信息的研判等工作;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为实施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
3.1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2预测预警
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先期处置
当地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市政府报告。
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控制和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升级。
市安监局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进入戒备状态,跟踪事态发展,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或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本预案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认为涉及人员伤亡、后果严重、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置的事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及时下达新的指令,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做好周边受到威胁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3预案启动
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达到启动本预案条件时,经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讯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4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上级派遣的),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和救援工作需要,将参与救援的力量和装备按照不同专业分成若干行动组,分头实施应急救援。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消防部门牵头,社会救援力量参与。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进行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该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经信委牵头,商务、交通、铁路等部门参与。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环保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事故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救援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相关专家组成。
(7)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政府部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8)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该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办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参加救援的单位要为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救援人员必须根据事故特点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携带并正确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如救援现场环境存在危及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刻撤离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确保应急人员免受事故伤害。现场处置方案要严格规定进入和离开现场的程序,确定保护相关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和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方式、路线、紧急避难场所(设施),并落实医疗救护、疾病控制、生活帮助等措施。
4.6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按《丽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丽政办发〔2006〕173号)规定执行。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所有危险因素得到有效处置,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周边受到威胁的危险源完全得到有效监控后:Ⅲ级响应事故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经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Ⅱ级及以上等级响应事故经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上级总指挥部批准后,结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在上级应急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同时结束执行本预案。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调查评估
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Ⅲ级响应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对Ⅱ级及以上等级响应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不足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有关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要建立事故信息报送员制度,收集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即时上报。
6.4医疗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5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市域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和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2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业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奖惩制度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备案。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丽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丽政办发〔2006〕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