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项目 | 内容标准 | 享受条件 | 文件依据 |
床位建设 补助 | 1.自建养老机构用房 普通型:3年*500元/张 护理型:3年*500元/张+1000元/张 2.租用养老机构用房 普通型:3年*500元/张 护理型:3年*500元/张+800元/张 | 1.床位20张及以上。 2.符合资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3.租用用房的,租期3年以上。 4.护理老人入住率达60%及以上。
| (青政办发〔2014〕92号) |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相关规费和税费后净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项目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予以拨付,原则上民办养老事业按照 100%的比例拨付 。 | 1.营利性民办社会事业机构。 2.采取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 (青委发〔2014〕32号) |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 | 无 | (青政办发〔2014〕92号) | |
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 无 | ||
养老机构抵押贷款和融资 | 可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经营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 民办养老机构 | |
床位运营 补贴 | 半失能(智)老人:1000元/张/年 失能(智)老人:2000元/张/年 | 1.符合资质非营利性护理型和助养型民办养老机构。 2.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入住。 3.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 | |
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 | 按所需保费的30%给予补助 |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2.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 | |
社保补贴 | 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3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单位部分的全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 1. 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 组织应当依法与养老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2.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 | (青政办发 〔 2015 〕 66 号 ) |
税费优惠 | 1.免征营业税、耕地占用税; 2.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4.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 减半缴纳有线( 数字) 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5.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8.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 | 1-6项优惠政策面向普通养老机构。 7-9项优惠政策针对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 | (浙政发〔2014〕13号) (青政办发〔2014〕92号) |
护理员 岗位津贴 | 5年及以下:200元每人每月; 6-10年:230元每人每月; 11-15年:260元每人每月; 16-20年:300元每人每月; 21年以上:350元每人每月。 | 1.在本县范围内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2.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并考核合格。 | (青政办发〔2014〕92号) |
护理员 专业技术补贴 | 初级:50元每人每月; 中级:100元每人每月; 高级:150元每人每月; 技师:200元每人每月。 | 1.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 2.在本县范围内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3.从事养老护理岗位。 4.符合该单位岗位设置条件并享受对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后,该补贴不能另外享受 。 | |
护理员 入职奖补 | 大中专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入职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奖补费40000元; 2.专科(高职)奖补费26000元; 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费21000元。 | (浙委办发〔2020〕63号) |
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 1.城市社区建设补助和开办经费补助。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5 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15元;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5 万元。 2.农村社区建设补助。标准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基本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 3.租金补助。按租金的 50%给予补贴, 连续补助三年,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4.运营补助。对民间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予以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星级补助 1 万元,二星级补助2 万元,三星级补助 3 万元,四星级以上按固定服务( 连续服务 6个月 以上) 70 岁以上老年人每年 50 元/人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最低补助 3 万元, 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 | 1.在城市社区建设的,建设标准符合《 社区老年人日 间照料心建设标准 》(建标〔2010〕193号)规定的 2.在农村社区建设的, 符合《 bbin体育: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4-2020)》要求。 3.民间举办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租用用房且租用期 3 年以上,服务等级达到《 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DB33/T837-2011)四星级以上的,依规运营1年以上的。 4.“ 星级 ”评定达到合格以上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 | 青政办发〔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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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补助 | 1.民办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并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并按实际面积大小分档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300 m2-500 m2,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0 m2以上-800 m2,一次性补助40万元;800 m2以上-1000 m2,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000 m2以上,一次性补助60万。但最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 2.公办建设和租金补助。由财政全额解决。 3.运营补助。一是星级补助。一星级补助5万元,二星级补助10万元,三星级补助15万元,四星级及以上补助20万元。二是享受助餐助服务机构补助。 | 1.政府投资举办或民间投资举办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 2.建设项目被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或经县民政局批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 3.运营符合以下条件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依规运营一年以上,并经第三方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规定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 (青民〔2019〕83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