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项目 | 内容标准 | 享受条件 | 文件依据 |
床位建设 补助 | 1.自建养老机构用房 普通型:3年*500元/张 护理型:3年*500元/张+1000元/张 2.租用养老机构用房 普通型:3年*500元/张 护理型:3年*500元/张+800元/张 | 1.床位20张及以上。 2.符合资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3.租用用房的,租期3年以上。 4.护理老人入住率达60%及以上。
| (青政办发〔2014〕92号) |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相关规费和税费后净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项目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予以拨付,原则上民办养老事业按照 100%的比例拨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