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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家庭。
四、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决定机构
县民政局
六、申请条件
青田县户籍的公民(或常住人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七、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必须提供电子扫描件,上传到系统) | 申请人 | ||
《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须提供电子扫描件,上传到系统) | 申请人 |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窗口现场申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