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决定机构
县民政局
六、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地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
七、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 | ||
《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 | ||
致困原因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 |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窗口现场申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给付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