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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2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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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