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业务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社会保险的工作计划,参与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的基本政策。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事项的登记申报审核工作。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五)负责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调整、结算工作。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等待遇的调整工作。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调整、结算等工作。
(六)协助税务部门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基金征缴计划,并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
(七)负责按月编制退休(职)人员、企业离休干部、工伤待遇支付计划,按时转入代发机构发放支付工作。
(八)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稽核内控工作。 (九)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基金收支预决算的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负责对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经办业务、领取定期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大社保服务机构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