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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2-12775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bbin官网: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0 16:24:09
文号: 青政办发〔2022〕4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2-0012
有效性: 有效

bbin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bbin体育: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0 16:24:09??? 文章来源: bbin官网: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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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2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bbin体育: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bbin官网:办公室

2022年12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bbin体育: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我县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部门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农村宅基地违法处置和闲置宅基地(农房)盘活利用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合理布局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私人建房的用地报批工作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工作。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已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51)号文件的规定负责查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审批监管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等工作;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纳入乡镇(街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畴;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指导村民委员会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内容的村规民约。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负责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负责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的劝阻,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农村住房建设基本程序

(一)施工图设计:建房村民应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可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二)施工前准备:

1.施工放样:建房村民在农房建设开工前,需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街道)对规划条件、设计图纸和相关证书资料等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后,符合规定的允许建房。

2.施工委托:建房村民建设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可以委托持有县级建设部门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设非低层的农村住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房村民应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同时,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工程险种,防范施工风险。

(三)组织施工: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农村住房施工进行监理;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人员、设计人员进行监理;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四)竣工验收: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后,建房村民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指导;

(四)乡镇(街道)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

六、法律责任

(一)建房村民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罚款。(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因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由相应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二)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低层农村住房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住房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对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业务予以承接施工的;2、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3、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的;4、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因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由相应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业务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因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由相应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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