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孤儿和困境儿童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给付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对因家庭贫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进行救助。困境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下同)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
2.发放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目前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2473元/月;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目前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979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3.申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文件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文件,结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2014〕72号)文件,孤儿和困境儿童由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所需材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
4.查验与确认。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2014〕72号)文件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儿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确认符合条件后,从确认的次月纳入保障范围。
四、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决定机构
bbin体育:民政局
六、申请条件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七、申请材料目录
儿童类别 | 申请表 | 佐证材料 | 出具单位 |
孤儿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 户籍信息,父母情况相关证明 | 申请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 |
自身困境儿童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 儿童残疾证或重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父母情况相关证明;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监护协议书》 |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窗口现场申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乡镇受理-信息核对-民政确认-审批录入系统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