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的文件精神,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丽水市市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市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至今已满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必须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2023年9月4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重新公布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并要求各地将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23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文件规定的地区划分,莲都区为二类地区。当前执行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征收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一类区片为9.6万元/亩、二类区片为7.3万元/亩、三类区片为5.8万元/亩。其最低补偿标准已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全省最低标准,与全省其它市相比,属于中上水平。经前期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反映我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施行三年来运行比较平稳,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对现行的区片划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不作调整,参照省厅的方式予以重新公布。
四、新旧政策对比
该文件对《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进行重新公布,区片划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均不作调整,新旧政策无变化。
五、适用对象
丽水市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注意事项
本标准施行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并已制定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清场交地时间在本标准施行之后的项目,可以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八、关键词解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九、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丽水市自然和规划资源局 咨询电话:0578-266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