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通平”项目进度,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通平”项目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通平”项目招标文件主管部门审核
“通平”项目施工中,已立项(备案)的,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平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未立项(备案)的和边坡治理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二、“通平”项目土石方、边坡治理施工过程监管
“通平”项目施工中,已立项(备案)的,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管,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土地平整监管工作;未立项(备案)的和边坡治理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
三、“通平”项目配套用房审批
“通平”项目已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在农转用征收批准范围内设立配套用房,按照《bbin体育: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和临时规划许可手续。
四、施工单位和矿产品买受人工作衔接
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加强协调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和矿产品买受人应当相互配合,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等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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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