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bbin体育:北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区域:bbin体育:北山镇
行政执法领域:乡镇行政管理
监督举报地址:北山镇泉山村泉山街3号,邮编:3239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
bbin体育: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第二批)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bbin体育:东源镇人民政府 | bbin体育:东源镇东源村 | 12345 |
bbin体育:海溪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海溪乡海溪村 | 12345 |
bbin体育:舒桥乡人民政府 | 舒桥乡舒桥村繁华路30号 | 12345 |
bbin体育:北山镇人民政府 | bbin体育:北山镇泉山村 | 12345 |
bbin体育:祯旺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祯旺乡祯旺村山水路72号 | 12345 |
bbin体育:章村乡人民政府 | 章村乡章村村联谊街1号 | 12345 |
bbin体育:方山乡人民政府 | 方山乡石前村侨兴路8号 | 12345 |
bbin官网:油竹街道办事处 | bbin体育:油竹街道雅岙路388号 | 12345 |
bbin体育:季宅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季宅乡黄放口 村888号 | 12345 |
bbin官网:鹤城街道办事处 | bbin体育:鹤城东路109号 | 12345 |
bbin体育:巨浦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巨浦乡巨浦村江滨路76号 | 12345 |
bbin体育:章旦乡人民政府 | 章旦乡章旦村1号 | 12345 |
bbin官网:瓯南街道办事处 | 瓯南街道景云小区1幢1号 | 12345 |
bbin体育:汤垟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汤垟乡汤垟公路58号 | 12345 |
bbin体育:船寮镇人民政府 | bbin体育:船寮镇黄言村 | 12345 |
bbin官网:三溪口街道办事处 | bbin体育:石溪乡溪口村1号 | 12345 |
bbin体育:小舟山乡人民政府 | 小舟山乡小舟山村233号 | 12345 |
bbin体育:仁庄镇人民政府 | bbin体育:仁庄镇文峰东路57号 | 12345 |
bbin体育:阜山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阜山乡王费潭村 | 12345 |
bbin体育:黄垟乡人民政府 | 浙江省bbin体育:黄垟乡石平川村25号 | 12345 |
bbin体育:黄垟矿区管理服务中心 | bbin体育:黄垟乡石平川村 | 12345 |
bbin体育:万山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万山乡孙阔村 | 12345 |
bbin体育:仁宫乡人民政府 | 仁宫乡仁宫村新路8号 | 12345 |
bbin体育:山口镇人民政府 | 山口镇永安路168号 | 12345 |
bbin体育:贵岙乡人民政府 | 浙江省bbin体育:贵岙乡贵岙路61号 | 12345 |
bbin体育:海口镇人民政府 | bbin体育:海口镇双海路120号 | 12345 |
bbin体育:腊口镇人民政府 | 腊口镇虞宅村 | 12345 |
bbin体育:祯埠镇人民政府 | bbin体育:祯埠乡岭下村 | 12345 |
bbin体育:温溪镇人民政府 | 丽水市bbin体育:温溪镇处州街8号 | 12345 |
bbin体育:高湖镇人民政府 | bbin体育:高湖镇高湖村 | 12345 |
bbin体育:吴坑乡人民政府 | 浙江省bbin体育:吴坑乡吴坑村 | 12345 |
bbin体育:万阜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万阜乡新庄村 | 12345 |
bbin体育:高市乡人民政府 | bbin体育:高市乡高市村养正街150号 | 12345 |
二、职责权限
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制度,统筹抓好基层党建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农村基层党建“浙江二十条”,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健全完善党建引领基层体系,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在农村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二)加强公共管理。推进区域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实施综合管理,落实辖区内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领导基层自治工作,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加强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气象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全科网格建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维护安全稳定。
(四)加强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相关政策。落实基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5.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五、救济渠道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bbin官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乡镇不涉及随机抽查事项。
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北山镇执法证人员名单 (2022年12月更新)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执法证编号 |
1 | 叶利永 | 北山镇 | 11110597058 |
2 | 王毅 | 北山镇 | 11110397241 |
3 | 董晓军 | 北山镇 | 11110397136 |
4 | 陈杰 | 北山镇 | 11110397248 |
5 | 陈泽宇 | 北山镇 | 11110397074 |
6 | 詹刘暄 | 北山镇 | 11110397479 |
7 | 张平安 | 北山镇 | 11110397480 |
8 | 叶露思 | 北山镇 | 11110397559 |
9 | 夏万进 | 北山镇 | 11110397280 |
10 | 叶硕硕 | 北山镇 | 11110397095 |
11 | 唐安康 | 北山镇 | 11110397035 |
12 | 朱海洪 | 北山镇 | 11110397091 |
13 | 马卓颖 | 北山镇 | 11110397099 |
14 | 陈伯荣 | 北山镇 | 11110397181 |
15 | 吴琼 | 北山镇 | 11110397101 |
16 | 单润豪 | 北山镇 | 11110397560 |
17 | 夏鎏淼 | 北山镇 | 11110397086 |
18 | 王宗剑 | 北山镇 | 11110397132 |
19 | 陈妙然 | 北山镇 | 11110397082 |
20 | 廖小岚 | 北山镇 | 11110397097 |
21 | 叶青 | 北山镇 | 11110397088 |
22 | 孙伟燕 | 北山镇 | 11110397089 |
23 | 詹佳慧 | 北山镇 | 11110397561 |
2、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无。
八、行政执法制度
一:
bbin体育:北山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单位法制机构提交。 ?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北山镇党政办审查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镇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三)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
(四) 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 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 程序是否合法;
(七)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
(一)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
(二) 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
(三)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 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 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
(八) 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bbin体育:北山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bbin体育: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bbin体育:北山镇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北山镇“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综治办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建设、维护工作;各执法承办科(室)按各自职责负责信息公示事项的实施。
第二章 公开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bbin体育:北山镇的职责、权限及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办公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三)权责清单。权力类型、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等;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条件、受理范围、管辖界定、联系方式、救济途径等;
(六)其他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公示等。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事流程、办理期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范围、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北山镇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开公示载体
第十条 北山镇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及北山镇门户网站、丽水市行政处罚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前,执法机构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报批。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时限:
(一)各类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三)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构建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实时更新,发现有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撤消、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
bbin体育:北山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北山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综治办公室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科室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科室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科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