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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4-0084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bbin官网: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11 16:47:42
文号: 青政办发〔202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bbin官网: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1-11 16:47:42??? 文章来源: bbin官网: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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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bbin官网:办公室

                                  2024111

 

 

 

 

关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让农业成为农民增收、农村增强、乡村增绿的重要抓手和强大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浙西南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2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壮大主导产业,着力实现转型发展新突破

推进稻鱼产业提质增效

落实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大会精神,推进渔业转型发展,重点支持稻鱼共生及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持续扩大青田田鱼养殖规模。

1.对稻田养鱼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基地,按每亩每年400元给予补助。

2.稻田养鱼(设施渔业)基地建设全覆盖式热镀锌钢架防鸟网5亩(相对连片)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完善“订单粮食”收购体系。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要在稻鱼产业发展计划区域内,推动粮食种植“五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品种、统一种植标准、统一加工、统一包装,对符合“五统一”标准的粮食生产主体进行登记,并向粮食购销企业推荐。鼓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等粮食收储企业,在稻鱼产业发展计划区域内,与有种植意向的粮食生产主体签订粮食订单合同、发放售粮卡,根据收粮政策开展“订粮工作”。支持bbin体育:侨乡农业发展公司等粮食购销企业,在稻鱼产业发展计划区域内,按照“五统一”标准制定方案收购粮食,对签订收购协议的粮食种植主体,实际收购稻谷量按0.2元/斤标准给予产业政策补助。

二)引导杨梅产业提质增效

1.发展杨梅设施栽培,对连片发展热镀锌钢架大棚5亩以上,设施补助50元/平方米。

2.相对连片发展热镀锌钢架网室罗幔棚50株以上,设施补助300元/株。

3.鼓励杨梅老果园改造,连片老果园更新改造面积2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亩补助。

三)推进油茶产业提质增效

1.连片新造木本油料林10亩及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500元;第二年起对油茶新造林基地抚育连片10亩及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年每亩补助100元,连续补助3年。

2.老油茶良种更新改造连片面积50亩及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500元。

3.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连片30亩及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600元。

四)扶持产业发展和示范基地创建

1.鼓励大豆、油菜等粮油作物种植,对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每亩补200元。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列入县保障型蔬菜基地,露地连片种植面积达20亩以上,设施种植5亩以上,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对连片改造老茶园面积20亩以上的,改造完成验收后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3.支持开展农业、林业等产业示范性基地创建,对新通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基地奖补5万元,不累加奖补。

4.鼓励发展“处州本草丽九味”品种及相关培育品种,新增每亩可按规定补助800元,其中灵芝、三叶青、黄精、铁皮石斛四大特色药材每亩补助2000元。

五)加快毛竹林培育

建设笋竹两用林示范基地连片50亩及以上,每亩补助600元。

(六)加快林下经济培育

林下连片种植中药材或食用菌30亩及以上300亩以下,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500元;林下连片种植中药材或食用菌300亩及以上,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2000元。

(七)推进养殖业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畜牧业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数字化、基地化、循环化等“六化”为目标进行建设,支持畜牧业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拓展并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1.存栏生猪500头以上50头以上100头以上1000只以上蛋禽5000只以上或肉禽20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视实际情况而定)的规模养殖场,补助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2.承担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试点推广的主体,按照单个品种和技术的研究投入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养殖场和区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检测检疫、屠宰等环节的提质增效项目,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4.支持水库洁水渔业,以实际购买鱼种进行补助,每亩补助5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水库、范围三年补助一次。

5.对新建陆基水产养殖桶设施1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以“大花园”建设为引领,着力打造农旅融合新样板

八)打造青田特色文化农家乐

突出青田本地特色文化,重点打造中心城镇半小时交通圈内特色精品农家乐。

1.对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点)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农家乐(点)经营户升级改造后,星级提升的,予以等级差奖励。

2.星级农家乐五年复评一次,经县级复评合格的,给予三星级1万元、四星级1.5万元、五星级2.5万元的复评奖励。

3.对获评“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坚持引强扶大,着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引擎

九)扶持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1.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改造厂房的,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租用厂房的,连续三年给予补助,每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购置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每台套10万元以上),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设备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入驻农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在确保符合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程序的前提下,按当前我县工业供地最低价给予供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制定产业扶持政策。

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2万元(省市另有奖励政策的,参照省市奖励政策执行)。

2.新培育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省市另有奖励政策的,参照省市奖励政策执行)。

3.新培育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监测合格的省级家庭农场,每家分别奖励0.3万元(省市另有奖励政策的,参照省市奖励政策执行)。

十一)鼓励适度规模经营

1.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流转年限5年及以上,流转承包地连片30亩以上,给予流入方每亩补助300元;抛荒承包地流转复垦在流转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每亩奖励1000元;连片30亩至50亩(含30亩),给予村集体奖励1万元,连片50亩及以上,给予村集体奖励2万元,实行一次性奖励。

2.办理林地流转证,流转年限10年及以上,流转林地连片面积100亩(含)以上,给予流入方每亩补助100元。办理林地流转证,流转年限10年及以上,流转林地连片面积l00亩(含)以上至500亩(不含),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办理林地流转证,流转年限10年及以上,流转林地连片面积500亩(含)以上,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推进农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聚焦农业农村共同富裕和现代化建设“两个先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激励引导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推进农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经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共享性的重大农业产业项目,同时强村富村、带动引领等绩效评价良好的,且实际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加强品牌建设,着力构建营销推广新体系

十三)实施品牌+”战略

1.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名牌产品、省级农产品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银奖和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3.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奖励20万元。

十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推介展销活动

1.对经相关主管部门报备举办农业营销推介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县外省内每场最高奖补5万元,省外每场最高奖补10万元。

2.对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报备参加在县外市内、市外省内和省外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县外市内、省内、省外,每参加一次分别给予0.2万元、0.7万元和1万元奖励。

十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

推进农产品规范提质,支持农产品品质提升,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工作。

1.对新通过绿色食品认定的,首个产品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认定主体每新增一个绿色食品给予奖励1.5万元;新通过有机农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给予奖励3万元。

2.通过绿色食品续展的首个产品奖励1.5万元,同一认定主体每增加一个续展产品奖励1万元;通过有机农产品续展的,奖励1万元;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再认证的,奖励1.5万元。

3.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省追溯平台自主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4万元。

五、强化农技推广,着力增强创新发展新动力

十六)深入开展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

1.对农业“三新”技术试验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创建的农业“三新”技术示范基地,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的每个基地给予每亩1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支持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创建,对通过省级验收认定的农事(农机)服务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中央农机补贴目录并列入当年度县农机补贴目录的重点机具给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等额累加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机额的80%;推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开展水稻集中机械化育秧和机插秧,为县域内农户或农业生产组织提供育秧和机插秧服务的服务组织,分别按每亩60元给予补助。

3.发展智慧农业:支持发展数字化农业,对承担数字化项目的主体,按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支持林业产业设备投入

对新购置毛竹、木本油料或林下种植业等林业生产加工机械的,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八)支持农业绿色发展

1.支持农业投入品和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商品有机肥每吨按产品单价的30%补助、配方肥每吨补助500元。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连片面积50亩以上,每亩补助农药费用60元,飞防服务20元(油茶病虫害防治参照此标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费用农药袋20元/公斤、塑料瓶6元/公斤、玻璃瓶1.5元/公斤;废弃肥料包装、废旧农膜和废旧渔具按照0.8元/公斤回收补助;回收点工时费按回收费的0.5倍补助。回收归集单位按招标价支付,无害化处置费按处置单位实际处置的费用支付。

2.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有固定收储场地且年收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50吨以上,每吨补助1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

十九)推进农业产业保险,助力共同富裕

实施林业产业政策性保险,按保险费的70%给予补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助力共同富裕。坚持“扩面、提标、增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和补助力度,对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油菜种植保险、小麦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的保费补贴提高到100%,原农户自负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对省、市、县确定的地方特色险种(含特色险种试点),按财政补贴不少于70%的比例落实资金保障。

六、提升基础设施,着力夯实绿色发展新支撑

二十)加强基地道路建设

1.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农业示范基地。农业基地连片面积200亩以上(渔业、林业、保障型蔬菜基地放宽到100亩以上),新建机耕路,每米补助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机耕路路面硬化每米补助12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农业示范基地。农业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渔业、林业、保障型蔬菜基地放宽到20亩以上),新建操作道(游步道),每米补助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加强林区道路建设

新建项目符合《bbin体育:林区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的,经验收合格,每公里补助5万元;符合《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中长期规划2021—2030》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每公里补助20万元(与省级补助不重合);改建项目,符合《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中长期规划2021—2030》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与省级补助不重合)。

二十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1.新建符合省建设标准的单栋钢架大棚连片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元;新建符合省建设标准的连栋钢架大棚连片4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35元;新建符合省建设标准的玻璃温室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80元;钢架避雨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5元;果蔬棚架每平方米补助10元。

2.建设木本油料基地生产简易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堆晒场地每平方米补助30元。

(二十三)支持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林业产业强镇奖励20万元,康养名镇、森林人家奖励10万元。

二十四)开展森林系列创建

1.对成功创建国家森林乡村、省级自然(科普)教育基地、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省级森林氧吧、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省生态文化基地、省级林业机械装备创新试验基地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镇”的申报主体奖励30万元。(完成实施方案报送,下达启动资金20万元,获得省级“森林城镇”补助10万元)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保障

完善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工作职能,落实全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现代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农科院等高等院校合作,创新柔性引才模式,建立农技专家联系农业基地制度,不断强化科技为农支撑。

二十六)加强资金保障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农业产业化资金,用于扶持政策资金兑现、农业发展资金、农合联发展基金、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及其他农业相关基础工作等经费支出。

八、附则

二十七)对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稻鱼共生”主题公园、杨梅主题公园、油茶主题公园、茶叶主题公园、竹海公园等投资项目,除享受连片种植、农家乐民宿发展政策外,其他基础建设按投资额7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政策扶持

1.存在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的;

2.畜禽养殖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

3.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畜禽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

4.省级以上农业项目实施主体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实施计划或未通过验收的;

5.有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和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6.违规排放或排放不达标的;

7.出现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的;

8.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的行为的;

9.有其他不得给予项目扶持情形的。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2024年210起施行,根据本意见由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农旅投公司、气象局、水利局等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和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青政办发〔2024〕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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