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巩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2019-2023年)工作成效,持续推进人口内聚外迁,加快城乡深度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范围不变、政策延续。“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三年行动的组织领导机构、推进机制、搬迁范围、安置方式、补助政策基本不变,与上一轮“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无缝衔接。
2.坚持跨山统筹、城乡融通。以优化城乡要素配置为导向,全县域统筹搬迁计划,跨区域统筹安置资源,优先在建成安置区集中安置;抓好迁出地宅基地复垦和资源盘活,确保搬迁人员在农村的合法权益不减少;抓好迁入地搬迁人口市民化和公共服务“同城同标”,确保搬迁人员在城镇的居民服务有保障。
3.坚持以人为本、数字赋能。搬迁人员自愿申报搬迁需求、自主选择安置意愿。及时回应搬迁群众关切,维护搬迁群众利益。强化“浙农帮扶”等数字赋能,实现搬迁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搬迁人员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效。
(二)目标任务。积极引导高山远山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居民,有计划地向城区、工业园区、中心镇等地区梯度搬迁转移。2024至2026年全县力争引导搬迁3900人,不断提升集聚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帮助搬迁人员实现异地发展和增收致富。
二、搬迁重点范围
(一)高山远山和人口数量偏少、农房布局分散、公共资源共享率偏低、产业发展困难的自然村(50户以下的自然村优先)。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
(三)生态保护和水源敏感脆弱区域。
(四)经县政府确认需要列入搬迁的其他区域。
三、搬迁人员认定标准
(一)有房有户人员确认标准
1.在搬迁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前,户籍在搬迁村范围内的在册人员;房屋(含搬迁人员在搬迁区外新建房屋时原已与村委签订老房宅基地收回协议的房屋)在启动搬迁申请程序时尚保存主体结构。
2.原户籍在搬迁村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因就学(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应届毕业生)、服兵役(包括现役义务兵、中士及以下士官)、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原籍的。
3.搬迁人员在乡镇级资格公示截止日前,因合法婚嫁、出生登记和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员等户籍迁入的家庭成员。
4.其他需要搬迁的人员。
(二)无房有户人员的确认标准
家庭直系三代成员在整村搬迁村范围内均无住房,符合农村私人审批建房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搬迁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前,户籍在整村搬迁村范围内的在册人员。
2.原户籍在搬整村迁村范围内的家庭成员中因就学(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应届毕业生)、服兵役(包括现役义务兵、中士及以下士官)、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原籍的。
3.搬迁人员在乡镇级资格公示截止日前,因合法婚嫁、出生登记和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员等户籍迁入的家庭成员。
(三)下列人员不确认为搬迁人员
1.乡镇级资格公示截止日前死亡的人员或乡镇级资格公示截止日后新增的人员。
2.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职人员(包含计划内临时工)或者离退休人员。
3.已享受过“大搬快治”、异地搬迁、水库移民安置等政府补助补偿政策的人员。
4.为套取政策补助迁入户籍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搬迁和安置方式
各乡镇(街道)是实施“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资格审查、补助资金核算及发放、搬迁房屋拆除、土地复垦、档案归集等工作。
(一)搬迁方式
1.整村搬迁。行政村或自然村(含有历史沿用地名,但民政部门未登记的自然村)实现80%左右人口(或户数)搬迁,且房屋整栋拆除的,确认为整村搬迁,以符合搬迁资格的人口(或户数)计算搬迁比例。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实现全部搬迁且房屋整栋拆除的,视为整村搬迁。
2.零星搬迁。在搬迁重点范围内,拟搬迁人员户内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5㎡及以上,且整栋房屋(包括该户在本自然村的所有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及周边空地收归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统一管理的,可申请零星搬迁。
(二)有房有户安置方式。搬迁人员以户为单位,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经乡镇级资格公示期满,通过以下四种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一进行安置;但在搬迁区外已有私人建房(含已审批、未批先建、违建已处罚并处置完毕等)的搬迁人员,其安置方式限定为货币安置(不得参加集中安置,同时也不再享受购房奖励政策)。户的认定参照农民建房“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执行。
1.集中安置。通过现有县级安置小区房源进行集中安置。
2.货币安置。搬迁人员在搬迁区外已购合法产权房产或自乡镇级资格公示截止日后至2027年12月31日前在搬迁区外购买商品住宅的,可自愿申请货币安置。
3.兜底安置。对于特困人员,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采取集中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4.其他安置。根据bbin体育: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和“一户一宅”规定,在我县一级和二级控制区范围外,搬迁人员自行选择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审批建房。“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异地搬迁)项目符合免征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的,建房审批过程中免征建房审批配套设施建设费。
(三)无房有户安置方式。搬迁人员以户为单位,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经乡镇级资格公示期满,通过以下二种方式中选择其一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通过县级安置小区房源,进行集中套房安置。
2.其他安置。提供搬迁村外自有合法住房产权证,享受货币补助,但不享受购买商品住宅奖补政策。
五、补偿补助标准
按照不同搬迁和安置方式,对搬迁人员实行差异化补助。
(一)安置补助。按照搬迁人员的家庭人数,根据不同的搬迁方式予以分类补助:
1.整村搬迁。对整村搬迁人员选择集中安置、其他安置的每人补助200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补助45000元。
2.零星搬迁。搬迁人员选择集中安置、其他安置的每人补助150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补助40000元。
3.无房有户搬迁。搬迁人员每人补助20000元。
4.兜底安置。搬迁人员相应补助资金由属地乡镇(街道)管理。
上述搬迁人员在资格公示截止日时,县民政局查证确认为低收入农户(以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人员名单为准,包括孤儿等)的搬迁人员,每人增加补助15000元。
(二)安置房享受标准。对购买安置小区内套房的搬迁人员,每人享受建筑面积25平方米政府安置价,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优惠价购买;安置小区套房及乡镇联建安置套房按人口设置不同户型,搬迁人员按人口选择对应户型的安置套房(参考附件1)。
(三)购买商品住宅奖励。搬迁人员(包括2019年-2023年申请大搬快聚且符合搬迁资格的搬迁人员)经乡镇级资格公示截止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前购买一手商品住宅(不含限价商品住宅),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或一手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每人享受25平方米奖励政策,县域内每平方米奖励3000元;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购买县域内二手商品住宅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县域外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实际购房面积少于每户可享受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已享受集中安置的搬迁人员不再享受购房奖励政策。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在搬迁区外已审批私人建房且购买商品住宅(不含限价商品住宅和二手商品住宅)的搬迁人员,实行货币安置,不再享受购买商品住宅的奖励政策。
(四)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用房,根据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参考附件2)。
(五)房屋拆除奖励。搬迁人员房屋(含附属建筑物)按时腾空并办理腾空手续,交由政府统一拆除或可复兴利用的,按房屋(含附属建筑物)补偿金额的20%给予奖励。
(六)宅基地复垦(复兴)奖励。对实施有房有户搬迁的人员,已完成土地复垦或房屋符合复兴利用已交由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管理的,按原房屋占地面积(含附属建筑物)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无房有户人员搬迁后宅基地已完成土地复垦或已交由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管理的,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六、搬迁安置程序
(一)人员资格申报与审核。由搬迁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确定搬迁意向和安置方式。属地乡镇(街道)为搬迁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搬迁人员“一户多宅”的调查、确认和处置等工作,对搬迁人员资格必须进行实质性、真实性的全面审查;县移民中心负责对搬迁人员是否享受过移民政策进行审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国资办按职责负责对搬迁人员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包含计划内临时工)或离退休人员进行审查;县民政局负责对搬迁人员是否为低收入农户(以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人员名单为准,包括孤儿等)进行审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搬迁人员是否已享受过异地搬迁政策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搬迁人员是否享受过地质灾害“大搬快搬、应治快治”三年行动政策及是否已办理私人建房不动产权证手续进行审查;县建设局负责对搬迁人员是否享受过危旧房改造政策进行审查。
(二)人员资格公示。搬迁人员资格、补偿补助资金等信息经所在村、乡镇(街道)公示后,在bbin官网:门户网站“政务公告”栏中予以县级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组织搬迁人员签订搬迁协议。
(三)组织拆房复垦。搬迁人员应履行搬迁协议约定,须在搬迁通知书的期限内自行腾空原居住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照约定交付乡镇(街道)统一拆除和复垦。
(四)发放补助资金。补偿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按安置方式不同分类发放,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五)结算购房款。搬迁人员要根据安置小区房屋建设进度,及时交纳购房款。对逾期10日未交纳相应购房款的搬迁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六)搬迁人员户籍迁移。搬迁人员在完成搬迁安置后,可将原户籍迁入安置地,由属地乡镇(街道)实行统一管理,其在原户籍所在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权、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保持不变,拥有的股份可依法继承或流转。
七、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政府异地搬迁补助政策的搬迁安置人员全部不再享受私人建房审批资格。
(二)对搬迁范围内已享受过异地搬迁政策的整户二次搬迁人员(该户新增人员未享受过异地搬迁政策的除外),不享受现有省级补助资金,其余个人补助资金、奖励以及安置政策参照现有政策对象执行。
(三)搬迁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的,在搬迁村范围外必须要持有合法产权的住房,确保居有其房。
(四)按计划及时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的乡镇(街道),按实际完成搬迁安置人数给予动迁地乡镇(街道)每人800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搬迁房屋拆除等。
(五)对伪造材料骗取安置资格的,依法收回其搬迁补助资金和安置房屋,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在搬迁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资源盘活。在享受搬迁政策后,搬迁人员的农房及其宅基由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统一管理,再由政府进行甄别认定为“可复垦利用”“可复兴再用”两种类型。对“可复垦利用”的,在规定时间拆除并实施统一复垦;对“可复兴再用”的,实施必要的保护施并引入产业,发挥其综合效益。鼓励居民搬迁后的土地、山林等资产整体流转到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组建“三农”资源经营管理服务公司,承担收储、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能,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关于部分搬迁自然村需要保护复兴利用问题。一是因有关部门已规划或在实施古村落保护、农旅开发利用等需要,保留可复兴利用的搬迁自然村,由当地乡镇(街道)申报,县大搬快聚指挥部牵头县纪检、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环保局和文广旅体局等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二是搬迁人员自行搬迁、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当地乡镇(街道),经当地乡镇(街道)验收后,搬迁区域因规划、保护复兴利用等原因造成房屋保留、土地不复垦的,不影响搬迁人员房屋拆除奖励和土地复垦奖励资金的发放。三是当地乡镇(街道)要与搬迁人员办理该保留可复兴利用房屋的产权交接手续,若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原有产权证。四是该保留可复兴利用的房屋收归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并由当地乡镇(街道)和所在行政村负责后续管理及监管等工作。
八、附则
1.2019年6月30日为搬迁基准日。
2.2027年12月31日为安置截止日。
3.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本实施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4.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另行发文。
5.本文件自2024年10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bbin体育:“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集中安置小区公寓套房购买价
2.bbin体育:“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房屋及附属用房拆除补助标准。
bbin官网:
2024年9月23日